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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宇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8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董事会、监事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或其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为“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重大交易第3项、第4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交易事项达到或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发生或拟发生前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五)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 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七) 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八) 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 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 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七)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八)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处罚决定书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定应该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事件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

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第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罚款、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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