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即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上述信息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还应在上述重大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备案。公司进行前款所指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同时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知情人登记档案中增加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证监局或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日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姓名 | 企业代码/身份证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关系(注2)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及地点 | 内幕信息流转环节(注3) | 内幕信息知悉或获取途径(注4) | 内幕信息内容及所处阶段(注5) | 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
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填写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如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策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