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9月30日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1月5日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等境内外上市地监管法规和《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2月22日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首席执行官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首席执行官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三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
表和独立监事担任,其中一人任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独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任免。
监事连选可以连任。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中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下同),外部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独立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出现该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 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
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 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第七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提出罢免建议;
(三) 当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
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对董事或首席执行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
表公司与董事或首席执行官进行诉讼;
(四) 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表决一致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必要时可以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十四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任期内的进行的本公司的股票交易行为需遵守法律、法规(包括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范围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日但不多于三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天通知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 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 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
出意见;
(三) 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
见;
(四) 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 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
交股东大会;
(八)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 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举行会议。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部
门和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和决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保守商业秘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对本规则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以内”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