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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8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0元,无违规担保,无逾期担保,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23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固定换汇成本、稳定和扩大出口以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投机性操作,符合公司实际经

营发展需要。公司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和风险应对措施,风险可控。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业务的实施。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且已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干为民郭欣陈文化

2023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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