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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8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认真核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定期)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政策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了相关规定,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了相关规定,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几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具体为:

1、2010年4月19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2009年的专利年费6万元,2010年8月11日从深圳发展银行中心城支行支付2009年移动存储产品宣传广告费0.45万元,这两笔费用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4月份将该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2、2011年5月20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50万元、40万元,2011年9月28日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120万元,这三笔律师费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4日将该三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3、2012年计结存入广西朗科中国银行北海支行一般账户的募集资金利息73.97万未按规定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于2013年1月21日将上述款项本息归还到募集资金账户。

4、2013年1月29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中心区支行支付深圳市虎格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用5万元,这笔费用不应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3年4月15日将该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上述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信息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其它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 罗绍德:

雷群安:

钟刚强: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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