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业绩补偿总额20,095.87万元和案件受理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具体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基本情况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公司与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股权转让纠纷事项立案并完成财产保全措施。
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05民初1261号),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1、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公司交付公司股份12954407股、8944519股、1954682股、837328股、558217股,上述全部股份由公司以1元价格回购并注销;
2、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金(其中王汉仓支付的补偿金:9846.98万元一实际交付股份数×3.52元/股;沈益平支付的补偿金:4220.13万元一实际交付股份数×3.52元/股;桑海玲支付的补偿金:3516.78万元一实际交付股份数×3.52元/股;桑海燕支付的补偿金:1507.19万元一实际交付股份数×3.52元/股;陆
祥元支付的补偿金:1004.79万元一实际交付股份数3.52元/股);
3、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在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立案受理。
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6)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和2022-05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开庭审理,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0,074元,由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25,544元,王汉仓负担497,495元,沈益平负担213,212元,桑海玲负担177,676元,桑海燕负担76,147元。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29,288元中剩余部分3,744元由本院退还,王汉仓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8,111元中剩余部分616元由本院退还,沈益平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476元中剩余部分264元由本院退还,桑海玲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896元中剩余部分220元由本院退还,桑海燕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241元中剩余部分94元由本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6起,涉及总金额约1410.3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3%。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尚未执行,后续具体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推进对业绩补偿款的执行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苏民终1107号)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