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赛车”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华洋赛车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7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328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3年8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6.50元/股,发行股数为14,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总额为23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3,376,186.85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623,813.15元。截至2023年8月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第518Z010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先行投入。截至2023年8月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1,239,606.5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计划 投资总额 | 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运动摩托车智能制造项目 | 337,816,400.00 | 30,410,664.00 | 30,410,664.00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93,006,800.00 | 828,942.50 | 828,942.5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00.00 | - | - |
合计 | 480,823,200.00 | 31,239,606.50 | 31,239,606.50 |
根据《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说明:
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全部或部分募投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3,376,186.85元(不含增值税),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15,199,800.00元(不含增值税)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3年8月3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2,344,339.62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发行费用 | 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 | 已原先支付资金 | 拟置换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15,199,800.00 | 15,199,800.00 | - | -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6,100,000.00 | - | 1,600,000.00 | 1,600,000.00 |
3 | 律师费 | 1,792,452.83 | - | 566,037.74 | 566,037.74 |
4 | 信息披露费 | - | - | - | -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283,934.02 | - | 178,301.88 | 178,301.88 |
合计 | 23,376,186.85 | 15,199,800.00 | 2,344,339.62 | 2,344,339.62 |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
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 朱 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