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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荣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8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过程合法合规。公司还适时采取相关风险防控措施,较好地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有效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我们认为:公司在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方面运作规范,杜绝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的发生,未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符合实际需要,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学斌 郑馥丽 黄洪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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