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本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威迈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深圳威迈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
1 | 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 62,000.00 | 62,000.00 |
2 | 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 | 21,230.33 | 21,230.33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0 | 50,000.00 |
合计 | 133,230.33 | 133,230.33 |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相关制度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公司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8,155.91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38,155.91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自筹资金 实际投入金额 | 占总投资的比例(%) |
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 62,000.00 | 38,155.91 | 61.54 |
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 | 21,230.33 | - | -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0 | - | - |
合计 | 133,230.33 | 38,155.91 | 28.64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1-854号《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万元。截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约人民币648.25万元(不含增值税),该部分采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审〔2023〕1-854号《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予以鉴证。
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发行费用总额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11,547.27 | 113.21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2,280.00 | 380.00 |
律师费用 | 1,035.85 | 92.45 |
信息披露费用 | 503.77 |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142.46 | 62.59 |
合 计 | 15,509.36 | 648.25 |
注:上表列示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38,804.16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和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38,155.9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募集资金648.25万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38,155.9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募集资金648.25万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1-854号《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德慧 姜晓华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