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基于个人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经审阅公司出具的《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充分反映了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关交易过程遵循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公司资金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上述报告。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经审阅金敏同志的工作简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等情况。
2、金敏同志具备担任聘任岗位所应具有的素质,其工作能力、管理水平、个人品质等均能够胜任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