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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上午9:15至2023年8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四十人,代表股份数1,345,216,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783%。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八人,代表股份数1,333,100,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578%;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吴顺成先生列席本次会议,不参与投票。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三十二人,代表股份12,11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4%。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余苏律师、高铭泽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908,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6%;反对80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3,4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388%;反对808,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2%;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余苏律师、高铭泽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临时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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