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司全体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以及《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川投能源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除国家、四川省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对外捐赠规模。上年经营亏损或者对外捐赠将导致当年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审批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第六条 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的对外捐赠范围为: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群众的救济性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共文化、社会公共体育、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七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合格产品、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分工管理
第十二条 川投能源党群工作部负责川投能源对外捐赠的预算编制和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对外捐赠的汇总、报批和备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川投能源资金财务部负责川投能源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税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川投能源审计部负责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各所属公司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对外捐赠的管理部门。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对外捐赠纳入川投能源年度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应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所属公司的年度对外捐赠预算经各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批准后,报川投能源汇总编制川投能源年度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川投能源年度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报经川投能源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对外捐赠预算,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除特殊事项外,当年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0.1‰,且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所属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未经川投能源董事会审议批准或其他专项授权,不得擅自进行对外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 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办理对外捐赠,应由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报告,捐赠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 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办理对外捐赠事项,对于已纳入年度预算、并经川投能源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未超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限额的,由各公司严格履行各公司的资金支付、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审批程序。 对于超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限额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川投能源按规定上报上级单位备案,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报川投能源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和金额的对外捐赠事项,应提交川投能源董事会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应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对外捐赠事项,并及时上报川投能源进行汇总登记。
第七章 对外捐赠的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川投能源年度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经川投能源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上级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由川投能源上报上级单位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无论金额大小,经川投能源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逐笔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八章 对外捐赠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控制在当年企业财务预算幅度内,按照川投能源董事会批准的捐赠预算执行,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扣除。
第二十九条 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进行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经审批的捐赠申请报告进行确认。
第九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 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监督,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
第三十一条 川投能源定期通过内部审计、外部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对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的捐赠工作开展监督
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认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依照本办法进行捐赠管理,或者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川投能源及所属公司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对外赞助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包括公益性赞助和商业性赞助。
公益性赞助,指具有公益性捐赠的性质,但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的赞助支出。
商业性赞助,指公司为扩大影响参加一些宣传单位开展的活动,但仅考虑提高社会声誉,未考虑宣传具体产品及未与对方签订具体合同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川投能源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