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4日以电子邮件和短信形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3年8月16日上午9:00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由董事长曹学先生主持,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出席会议的董事认真审阅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等资料,认为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本议案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李德宇先生、陈兴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李德宇先生、陈兴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聘任李德宇先生、陈兴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序号 | 拟授信银行 | 拟授信公司 | 担保方式 | 拟授信额度 | 拟授信期限 |
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信用授信 | 1亿元 | 一年 |
2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信用授信 | 1亿元 | 一年 |
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支行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信用授信 | 1亿元 | 一年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 | 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 | 信用授信 | 1亿元 | 一年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 | 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 | 信用授信 | 1亿元 | 一年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 | 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 | 信用授信 | 2亿元 | 一年 |
合计 | -- | -- | 7亿元 | -- |
上述为公司拟申请授信情况,最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银行实际批复为准。
以上银行授信可用业务品种以银行审批为准,具体授信合同等相关事宜,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附件:李德宇先生、陈兴华先生简历李德宇 先生:汉族,出生于1982年5月,中国国籍。200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应用化学专业,获学士学位。2004年进入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至今,现任公司事业部常务副总。
李德宇先生截至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16,952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能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副总经理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陈兴华 先生:汉族,出生于1983年7月,中国国籍,硕士,中级会计师。2005年毕业于安徽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8年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5年7月至2018年9月就职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长;2018年10月至2021年2月就职于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助理。2021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陈兴华先生截至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59,48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能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副总经理应履行的各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