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明细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三条 本行系在对深圳 第三条 本行系在对深圳经济特区原六
经济特区原六家信用社改组的 家信用社改组的同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
同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 济特区分行[87]深人融管字第 93 号文批准向
特区分行[87]深人融管字第 93 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 [1987]365 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
并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复 行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1987]365 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为 :
有限公司。本行在深圳市工商行 440301103098545。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本行已经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
照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为 :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
440301103098545。 了重新登记手续。
本行已经依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
登记手续。
2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行应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 如下:
时兼顾本行合理资金需求的原 (一)利润分配原则:本行应本着重视
则,在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持 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本行合理资金
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 需求的原则,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
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 的意见,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在盈利和
本行可以采用现金或股票 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方式分配股利。本行可以进行中 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充分维护本
期现金分红。 行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本行利润
本行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
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未分配 (二)利润分配规划:在综合分析银行
利润的用途。 业经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
上,本行董事会充分考虑本行目前及未来的
资本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
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情况,
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间隔期间:本
行在盈利年度应当分配股利。在每一年度结
束后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在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
本行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包括现金分红。
(四)现金利润分配的条件与比例:本
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
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
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
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
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最近三年
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本行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
本行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本行董事
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
本行战略规划、经营情况、综合经营和长期
发展需要,确需调整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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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
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的意见,经本行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形成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况
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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