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为公司下属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并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附属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的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持有或由二级/三级等全资附属公司直接持有其50%以上股权的公司;
(三)公司(包括二级/三级等全资附属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比例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企业;
(四)公司(包括二级/三级等全资附属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比例低于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仅适用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非全资子公司作为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时应当提供充分担保。
第二章 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除对上述第二条所述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不得对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公司连续12个月内对所有全资子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实际存续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20%的财务资助由公司总裁审核,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或公司连续12个月内对所有全资子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实际存续总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20%的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但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除外。
(二)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并披露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用途、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司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作为财务资助对象时,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该控股子公司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六条 子公司应审慎评估自身财务资金状况,合理控制接受财务资助的规模。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第三章 财务资助操作程序第七条 子公司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履行财务资助申请相关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将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额、用途、期限、偿还方式、违约责任、担保措施(如需)等提交公司财务部。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及董事会应对该子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内审部对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公司根据上述第二章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通过后,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同财务部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十条 对于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罚责
第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低于”及“超过”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