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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三年八月
7-4-7-1
致: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线缆”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于2023年2月24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3年4月26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5月11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2023年6月27日出具的《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本所律师对意见落实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后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7-4-7-2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内容与本专项核查意见不一致的,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内容为准。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7-4-7-3
《意见落实函》“问题2.关于货币资金、票据”及相关回复
请发行人:(1)结合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信用证保证金等其他货币资金平均存款利率、借款利率及贴现利率,说明相关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最近三年一期货币资金规模与利息收入、借款规模与利息费用是否匹配;(2)说明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是否具有真实交易关系,是否存在子公司代母公司进行融资的情形,是否符合《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结合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信用证保证金等其他货币资金平均存款利率、借款利率及贴现利率,说明相关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最近三年一期货币资金规模与利息收入、借款规模与利息费用是否匹配
(一)货币资金规模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情况
1、公司货币资金的余额构成、利息收入及利率情况
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货币资金的余额构成及分类利息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分类 | 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银行存款 | 活期存款月均余额①(=②+③) | 47,052.17 | 32,130.00 | 18,722.09 | 17,429.88 |
其中:无息活期存款月均余额② | 10,427.91 | 5,376.84 | 5,616.27 | 7,552.42 | |
有息活期存款月均余额③ | 36,624.26 | 26,753.16 | 13,105.82 | 9,877.46 | |
活期存款利息收入④ | 24.72 | 84.67 | 43.33 | 2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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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存款平均利率⑤(=④/③) | 0.07% | 0.32% | 0.33% | 0.28% | |
其他货币资金 | 资金月均余额⑥ | 94,993.72 | 43,922.28 | 17,262.17 | 10,243.61 |
资金利息收入⑦ | 570.62 | 850.15 | 230.64 | 78.49 | |
资金平均利率⑧(=⑦/⑥) | 0.60% | 1.94% | 1.34% | 0.77% |
注1:月均余额=∑各月末资金余额的平均值/12;2023年1-3月为3个月平均值;注2:其他货币资金利息收入,包含当期已收到的利息与截止日尚未到期的存款至截止日预计产生的利息,本回复后文若未特指均为此含义;注3:2015年10月至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半年期存款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分别为0.35%、1.30%、1.50%,不同银行按照央行基准存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
2、其他货币资金的余额构成、利息收入及利率情况
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其他货币资金项下各类保证金的平均余额、利息收入、平均利息率及约定利息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类型 | 加权日均发生额 | 利息收入 | 平均利息率 | 约定利息率 |
2023年1-3月 | 银承保证金(定期) | 70,800.32 | 387.06 | 0.55% | 1.30%-4.83% |
信用证保证金 | 12,559.12 | 131.64 | 1.05% | 2.05%-6.22% | |
贷款保证金 | 3,486.30 | 31.85 | 0.91% | 2.10%-6.15% | |
远期锁汇保证金 | 724.44 | 2.91 | 0.40% | 1.25%-1.75% | |
保函保证金 | 2,406.30 | 15.27 | 0.63% | 1.25%-2.75% | |
票据保证金(活期) | 616.67 | 0.38 | 0.06% | - | |
活期保证金 | 2,462.54 | 1.51 | 0.06% | - | |
小计 | 93,055.69 | 570.62 | 0.61% | ||
2022年度 | 银承保证金(定期) | 29,825.19 | 610.86 | 2.05% | 1.50%-4.83% |
信用证保证金 | 3,211.36 | 71.61 | 2.23% | 1.80%-2.30% | |
贷款保证金 | 5,854.34 | 111.43 | 1.90% | 1.50%-2.29% | |
远期锁汇保证金 | 184.99 | 3.13 | 1.69% | 1.65%-1.75% | |
保函保证金 | 1,788.18 | 44.78 | 2.50% | 1.10%-2.75% | |
票据保证金(活期) | 188.17 | 0.63 | 0.3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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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保证金 | 2,417.65 | 7.70 | 0.32% | - | |
小计 | 43,469.87 | 850.15 | 1.96% | ||
2021年度 | 银承保证金(定期) | 5,732.60 | 86.23 | 1.50% | 1.50%-1.78% |
信用证保证金 | 1,314.06 | 28.37 | 2.16% | 1.80%-2.28% | |
贷款保证金 | 4,121.92 | 75.61 | 1.83% | 1.10%-2.29% | |
保函保证金 | 918.99 | 23.77 | 2.59% | 1.50%-8.00% | |
票据保证金(活期) | 1,207.68 | 4.15 | 0.34% | - | |
活期保证金 | 3,587.84 | 12.50 | 0.35% | - | |
小计 | 16,883.09 | 230.64 | 1.37% | ||
2020年度 | 贷款保证金 | 2,823.15 | 50.05 | 1.77% | 1.10%-2.10% |
保函保证金 | 159.49 | 5.41 | 3.39% | 1.50%-8.00% | |
票据保证金(活期) | 3,866.30 | 13.32 | 0.34% | - | |
活期保证金 | 2,893.72 | 9.70 | 0.34% | - | |
小计 | 9,742.67 | 78.49 | 0.81% |
注1:加权日均发生额=保证金金额*保证金天数/365,即换算日均发生额;本表“其他货币资金”采取“加权日均发生额”口径,系基于保证金业务合同台账进行统计,将每笔保证金与保证期限加权测算,其测算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同;前文“货币资金”采取“月均余额”口径,系活期存款逐日变动、不同公司及不同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周转等原因,导致日均发生额统计难以实现,因此基于月度财务报表统计“月均余额”,且月均余额与日均发生额存在差异,导致测算利率与实际利率存在差异。2023年1-3月加权日均发生额,按照当期保证天数计算,即以90天平均计算;
注2:约定利息率为公司与银行签署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利率;2023年1-3月平均利息率未经年化处理,以当期利息收入与发生额计算。
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公司各类保证金利息率受期限、类型、周期时点等因素影响,利息率存在差异,致使公司报告期内其他货币资金平均利息率存在差异。报告期各期,公司保证金的综合利息率分别为0.81%、
1.37%、1.96%和0.61%(年化2.45%),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受两方面影响:
①在货币宽松政策的影响下,银行间为了揽储执行差异化的存款利率,公司充分利用了不同银行存款利率的差异化优势;②受美联储加息影响,美元存款利率持续上涨,这导致公司缴存美元保证金的存款利率同步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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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测算,公司其他货币资金项下的各类保证金存款利率均与约定利息率、实际执行利率区间匹配,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活期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利率水平符合公司货币资金的结构特征,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金额相匹配。
(二)银行借款与利息费用、票据贴现与贴现费用情况
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利息支出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借款利息费用 | 974.83 | 4,422.80 | 3,819.33 | 2,944.22 |
信用证议付费用 | 452.62 | 815.75 | 916.26 | 347.66 |
商业汇票贴现费用 | 122.50 | 1,859.18 | 957.33 | 144.13 |
合计 | 1,549.95 | 7,097.73 | 5,692.92 | 3,436.01 |
注:公司存在签发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以及申请商业汇票贴现、信用证议付,为简化表述,商业汇票、信用证统称“票据”,商业汇票贴现、信用证议付统称“票据贴现”。
1、公司银行借款与利息费用的情况
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短期、长期借款与利息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加权平均借款余额 | 94,878.81 | 94,347.44 | 65,918.16 | 49,660.79 |
其中:期初余额 | 87,222.93 | 90,750.96 | 59,876.14 | 47,091.04 |
本期增加额 | 55,679.17 | 279,406.60 | 285,059.31 | 124,112.84 |
本期减少额 | 41,305.80 | 283,150.66 | 254,001.11 | 111,433.95 |
利息费用 | 974.83 | 4,422.80 | 3,819.33 | 2,944.22 |
平均借款利率 | 1.03% | 4.69% | 5.79% | 5.93% |
注1:加权平均借款余额=借款金额*借款天数/365;加权平均余额系当期发生额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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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系数加权,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减少额系当期变动金额和余额;
注2:因外币借款,借款之期初余额与当期发生额受选取折算汇率标准,存在期末差异;
注3:借款余额不含票据贴现且未到期终止确认在短期借款中列示部分;2023年1-3月平均借款利率换算年化借款利率为4.11%。
2、商业汇票的票据贴现与利息费用
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将票据贴现融资与贴现利息费用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票据贴现金额 | 8,100.00 | 124,476.67 | 42,402.14 | 5,013.32 |
贴现费用 | 122.50 | 1,859.18 | 957.33 | 144.13 |
贴现费率 | 1.51% | 1.49% | 2.26% | 2.87% |
年化贴现费率 | 1.76% | 1.82% | 3.30% | 2.89% |
注:根据票据的期限不同,按照时间系数模拟计算总体的年化贴现费率。
3、信用证的议付与议付费用情况
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信用证议付金额及议付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信用证议付金额 | 17,600.00 | 38,200.00 | 36,430.00 | 13,000.00 |
议付费用 | 452.62 | 815.75 | 916.26 | 347.66 |
议付费率 | 2.57% | 2.14% | 2.52% | 2.67% |
年化议付费率 | 2.64% | 2.72% | 3.21% | 5.40% |
注:根据信用证的期限不同,按照时间系数模拟计算总体的年化议付费率。
(三)关于公司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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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准则》规定的相关说明
1、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公司各类保证金存款利息均于到期收款时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之利息收入,其中,活期存款、活期保证金的利息为银行每季度按期结息,定期存款、商业汇票定期保证金按照银行到期一次性结息。
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未计提定期保证金存款日(活期存款及活期保证金月结息日)至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利息收入。按照约定利率对各期存款利息收入进行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账面利息收入(报表列示)① | 150.03 | 539.34 | 25.36 | 64.22 |
账面重分类错误调整金额② | - | - | 115.27 | 32.53 |
利息收入测算额③ | 595.34 | 963.60 | 273.97 | 106.47 |
利息收入差异额(正数表示补提)④=③-②-① | 445.31 | 424.26 | 133.34 | 9.72 |
利润总额⑤ | 4,752.21 | 29,571.01 | 15,359.79 | 18,467.55 |
利息收入差异额/利润总额⑥=④/⑤ | 9.37% | 1.43% | 0.87% | 0.05% |
重要性水平 | - | 1,479.00 | 768.00 | 923.00 |
注1:“测算金额”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测算各期应计提利息收入金额,利息收入差异调整=测算金额-账面已计提,正数表示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调增利息收入,并调增利润;
注2:“账面重分类错误调整金额”不影响各期利润总额。其中,2020年度系将利息支出计入了利息收入明细列示,不影响财务费用总额,仅影响科目明细。2021年度系合并抵消时将应抵消的其他业务收入项下利息收入错误抵消为财务费用,影响财务费用与其他业务收入的列报金额,不影响利润总额;
注3:2022年度利息收入测算额包括分期销售收款确认利息28.78万元,账面已计入利息收入,不涉及补提调整,此处注释系说明本表利息测算额与本回复其他小节的差异;
注4:2020-2022年重要性水平以当年利润总额*5%确认;2023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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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审阅。
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由上可知,除2023年1-3月非全年数据暂不做具体分析外,2020年至2022年度,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利息收入,将增加各期利润总额,各期利息收入差异额分别为9.72万元、133.34万元和424.26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05%、0.87%和1.43%,金额均低于财务报表重要性水平,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且收入确认较为谨慎,不影响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
公司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要求,对截止2023年3月31日的利息收入累计差异额调整了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调整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为1,012.63万元、1,012.63万元和860.73万元,该调整期初财务报表数据、不影响期初财务报表的公允列报;上述调整事项已充分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工作,详见发行人于2023年8月披露的《关于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相关披露文件。
2、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公司借款利息费用、票据贴现费用及信用证议付费用的计算依据如下:
项目 | 计算依据 |
借款利息费用 | 银行借款利息按季计息、季度末月20日结息,按照借款合同利率计算借款利息,并与银行的利息单进行核对,银行借款利息一般计算至当年的12月20日,发行人及附属企业按照借款金额及借款合同利率补提11天的借款利息。 |
票据贴现费用及信用证议付费用 | 商业汇票贴现费用、信用证议付费用以银行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并取得费用凭证时确认利息费用 |
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公司对于财务报表时点尚未到期的借款,已对相应的利息费用进行预提,均已覆盖至各财务报表日;公司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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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商业汇票贴现、信用证议付,以银行实际收取相关贴现费用、议付费用并取得费用凭证时确认利息费用。
综上,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公司对于财务报表时点尚未到期的借款,已对相应的利息费用进行预提;票据贴现及信用证议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基本一致。
二、说明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是否具有真实交易关系,是否存在子公司代母公司进行融资的情形,是否符合《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一)发行人母公司、子公司交易背景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说明,为了实施企业的总体战略,公司根据产品的生产工序、种类结构、客户对象及产能规划等综合考虑,将生产工序进行有效分离,增强独立核算的清晰度和准确性;将产品定位的业务板块进行有效拆分、独立,进一步完善并执行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细分领域的经营战略和职能战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说明,基于上述的企业职能定位,各主体之间独立核算,内部交易系各主体根据其在公司业务体系中的业务定位、业务职能以及合理的商业目的发生的真实交易,交易定价公允。报告期内,公司国内主要主体的业务定位和业务内容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业务定位 | 业务体系中发挥的职能 | 主要产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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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业务定位 | 业务体系中发挥的职能 | 主要产品/业务 |
1 | 发行人 | 电线电缆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 | 发行人作为业务决策主体,承担主要的研发和运营职能;在工序端,主要承担成缆、铠装等中后端工序的生产,为客户提供ODM产品和华通自有品牌 | 进户线、布电线、低压塑力电缆、中压交联电缆等电力电缆;矿用橡套软电缆、控制电缆、风能电缆、机房线等电气装备用电缆;潜油泵电缆 |
2 | 华通特缆 | 半成品、成品的生产、销售 | 华通特缆主要从事特种线缆产品的全流程工序的生产,并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销售成品和半成品;系发行人电线电缆产品的品类类型及产能补充 | 入户线等电力电缆;美标电缆、光伏线束、风能电缆、计算机电缆等电气装备用电缆;潜油泵电缆; |
3 | 华信精密 | 电线电缆原材料的生产加工与销售 | 华信精密主要从事铜铝等导体材料的拉丝加工,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华通特缆的提供铜铝丝半成品 | 铜丝、铝丝 |
4 | 信达科创 | 连续管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信达科创定位于油服行业,主要从事连续管的生产,管缆产品的生产需要配套使用线缆产品 | 连续管 |
5 | 华信石油 | 连续油管作业装置的生产、销售与市场推广 | 华信石油定位于油服行业,主要从事连续油管作业装置的生产,生产时需要配套使用连续管和线缆产品 | 连续油管作业装置 |
6 | 易缆科技 | 电线电缆销售、线缆相关原材料销售 | 易缆科技定位于电线电缆国内市场,负责华通线缆国内市场的销售业务、经销商渠道建设,互联网销售业务等电线电缆销售及相关业务 | 电力电缆、电气装备用电缆 |
7 | 易缆国际 | 电线电缆的国际市场推广 | 易缆国际定位于电线电缆国际市场,负责国际板块电缆类相关产品销售业务 | 电力电缆、电气装备用电缆 |
8 | 华旭石油 | 油田采油技术的生产和服务 | 华旭石油定位于向油气开采单位的采油技术的现场施工服务,主要从事油田无杆泵采油技术生产和服务,潜油直驱泵和潜油离心泵的生产、销售 | 技术服务 |
9 | 华通石油 | 油服业务板块的控股型平台 | 承载集团油服板块的内部管理、运营协调和品牌发展的总体战略职能 | 油服板块运营、管理服务 |
10 | 华旭科技 | 油泵类油服产品的生产、研发与服务 | 华旭科技定位于向油气开采单位提供油泵的技术研发服务,主要从事潜油直驱泵、潜油离心泵、永磁电机等油服产品的研发与服务 | 技术、研发服务 |
根据公司相关说明,上表所列公司中,公司在内部交易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资金结算的相关主体主要为华通线缆、华通特缆、华信精密、信达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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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石油等五家。
(二)发行人母子公司、各子公司交易情况及应付票据开具情况
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的情况及结算方式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体 | 对手方 | 交易类型 | 交易内容 | 交易金额 | 开具票据进行结算的规模 |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
华通线缆 | 华信精密 | 采购 | 铜铝丝 | 150,554 | 119,853 | 77,218 | 114,050 | 35,430 | 8,000 |
销售 | 辅料 | 1 | 1 | 6 | - | - | - | ||
华通特缆 | 采购 | 电缆及辅料 | 89,090 | 63,386 | 82,594 | 46,023 | 19,094 | 12,775 | |
销售 | 电缆及辅料 | 22,789 | 22,041 | 14,259 | 1,400 | 740 | 585 | ||
信达科创 | 采购 | 连续管 | 18,583 | 6,649 | 7,021 | - | - | 175 | |
销售 | 电缆及辅料 | 6,598 | 3,757 | 1,129 | - | - | - | ||
华信石油 | 采购 | 电缆 | 197 | 1,015 | 1,333 | - | - | 700 | |
销售 | 电缆附件 | 192 | 2 | 400 | - | - | - | ||
华通特缆 | 华信精密 | 采购 | 铜铝丝 | 23,240 | 21,947 | 14,947 | 6,000 | 4,000 | - |
销售 | 铜铝杆及辅料 | 289 | 142 | 175 | - | - | - |
(续)
主体 | 对手方 | 交易类型 | 交易内容 | 票据结算占交易金额的比例 |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
华通线缆 | 华信精密 | 采购 | 铜铝丝 | 75.75% | 29.56% | 10.36% |
销售 | 辅料 | - | - | - | ||
华通特缆 | 采购 | 电缆及辅料 | 51.66% | 30.12% | 15.47% | |
销售 | 电缆及辅料 | 6.14% | 3.36% | 4.10% | ||
信达科创 | 采购 | 连续管 | - | - | 2.49% | |
销售 | 电缆及辅料 | - | - | - | ||
华信石油 | 采购 | 电缆 | - | - | 52.53% | |
销售 | 电缆附件 | - | - | - | ||
华通特缆 | 华信精密 | 采购 | 铜铝丝 | 25.82% | 18.23% | - |
销售 | 铜铝杆及辅料 | - | - | - |
注:为了与开具票据的结算金额保持统一口径,上表中交易金额均为含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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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发行人母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均是由正常的商业活动产生的,各内部公司开具票据进行结算的规模均小于货物的真实交易额,公司之间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收票单位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此外,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公司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遵守国家及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纳税行为无税务行政处罚或处理记录、无欠税,能够按时申报”,即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纳税风险。
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发行人主要经营电线电缆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基于向上游供应商采购铜铝、绝缘材料等原料的真实交易背景,采用电汇、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等方式对内部及外部供应商进行货款的结算,并适时进行应收票据贴现,补充日常营运资金,提高经营效率,上述行为均以正常的商业活动为背景,具有合理性和真实性。
(三)公司不存在子公司代母公司进行融资的情形
基于以上,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说明,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个公司主体独立经营与核算,并根据各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安排业务承接、采购原料、货物调度、生产加工及资金使用,各公司采用电汇、票据等方式与集团内部及外部供应商进行货款的结算,并适时根据自身资金安排将内部结算票据或外部结算票据进行贴现,且相关票据贴现金额未超过票据业务的真实交易额,符合商业逻辑,不存在子公司代母公司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形。
(四)是否符合《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法规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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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于2022年11月发布、2023年1月执行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取得贴现票据应依法合规,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2、发行人票据业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基于以上,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系基于各单体公司的业务定位而形成,交易内容具有真实性和合理性,交易价格公允,各公司进行的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等相关的活动均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从事不具备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承兑汇票开具、贴现活动的情形,符合《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及《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2023年4月及历次出具的《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函》等相关证明文件,经中心支行核实,发行人及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信达科创 (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华信唐山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华通易缆科技(唐山)有限公司、华旭唐山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华通石油唐山科技有限公司在报告期期间,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职责监管范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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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发行人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均具有真实交易关系,不存在违反《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或《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的管理层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投融资管理制度等,以及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了解报告期内“存贷双高”的基本情况及其原因,对外融资、借款的需求规模变动的原因;了解母公司、子公司购销或者生产环节上下游的关系以及内部交易的定价原则;了解内部交易背景,发行人的资金安排计划、票据流转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情况;
2、获取发行人科目余额表、货币资金明细表和保证金台账,了解公司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管理存放情况;
3、获取发行人的银行借款台账和借款合同,核查合同关键条款,包括借款的时间、利率、期限与用途情况等;通过银行函证等方式了解银行借款的余额、利率、借款起止日期、抵质押担保情况;查阅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情况;
4、获取公司财务费用明细表、票据台账、内部交易台账;与立信会计师、保荐机构沟通了解相关利息收入、货币资金、票据的开具规模等相关情况;了解票据结算交易背景,获取内部交易对应的合同、出库单及签收单,了解立信会计师对票据的函证程序情况;
5、获取发行人合并范围内的内部销售、采购明细表及明细台账,获取内部交易的订单式合同、发票、出库单、银行转账单等相关文件。与立信会计师、保荐机构沟通了解合并范围内的销售与采购等内部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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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税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合规证明文件;
7、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其他上市公司年报或审核问询函回复等公开信息。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根据公司及立信会计师的相关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报告期各期货币资金的平均余额与利息收入合理匹配,借款规模、贴现规模与利息费用合理匹配;公司报告期内货币资金明细项目存在财务报表附注列报分类差异,不影响财务报表金额准确列示。保证金类存款利息收入按照到期收款时一次性确认,未计提存款日至资产负债表日利息收入,确认较为谨慎;经测算,如果按期计提利息,各期将补计利息收入,增加的利润总额占报表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整体低于财务报表重要性水平,不影响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公司对于财务报表时点尚未到期的借款均已进行了相应的利息费用计提,对票据贴现费用、信用证议付费在银行实际收取时一次性确认财务费用,确认较为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具体处理方法与同行业公司基本一致。
2、发行人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票据的开具、贴现均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存在子公司代母公司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或《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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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梁嘉颖
二〇二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