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完成。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该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刚、王学恭、辛金国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