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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本次公司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吕华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钱静女士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高明先生、吉永海先生、李谋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孟军梅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彭雅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张志宏沈强彭海炎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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