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释义 扶贫捐赠: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承担贫困地区结对扶贫任务,投入扶贫资金帮助结对帮扶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 |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释义 帮扶捐赠: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承担贫困地区结对帮扶任务,投入帮扶资金帮助结对帮扶的贫困地区。 |
2 | 第二章第八条:公司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 第二章第八条:公司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帮扶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
3 | 第二章第九条:对外捐赠受益人应为定点扶贫、贫困地区的政府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及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公司内部职工以及与公司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 第二章第九条:对外捐赠受益人应为定点帮扶、贫困地区的政府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及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公司内部职工以及与公司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
4 | 第二章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捐赠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捐赠实际执行情况。 | 第二章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捐赠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捐赠实际执行情况。证券事务部需在年报里对捐赠相关事项予以公开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