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情况
(一)信息披露制度及流程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和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了重大信息报告、审批及披露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公司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该制度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该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公司涉及重要生产经营、重大投资、重大财务决策等方面的事项,包括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证投资者能够公开、公正、公平的获取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公司设置了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联系,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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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未来,公司将通过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积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工作,实现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
二、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及形式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股东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1)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3,000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③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如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且公司已在相关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进行说明,则不实施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2)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章程》对于利润分配政策的主要规定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针对本次发行制定的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对于股利分配的具体政策、决策程序、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作出了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从股利分配的原则、形式、条件、现金分红和股利分红的具体条件、现金分红比例等方面落实、细化股利分配政策,从而切实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三、股东投票机制
(一)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网络投票方式审议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会通知中记载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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