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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6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上半年,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出具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的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制度》,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报告期内,公司除给相关子公司和孙公司担保外,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发生任何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沈蜀江签署:

王鸿科签署:

孔玉生签署:

2023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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