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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
公告日期:2012-07-17
新农开发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议案之五: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年)
      为完善和健全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
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修订了《公司章程》中相关分红政策,
 同时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年)》,内容
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
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
各项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且累计可
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新农开发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议案之五:
     三、未来三年(2012-201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可
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在确保前条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
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该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
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符合本规划明确的现金分红条
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该预案需经独立董事认可
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如需调整具体利润分
配方案,应重新履行程序。如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但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还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当
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或计划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新农开发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议案之五: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
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
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当对回报规划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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