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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股份: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瑞星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为2,868.00万股,发行价格为5.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407,6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20,434,920.68元,到账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华西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6月25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第00035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华西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储的具体情况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募投项目募投项目计划投入金额募投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募投项目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11,000.00129.25
2募投项目研发中心项目5,000.000
合计-16,000.00129.25

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银行名称账号金额(元)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10031435594891,175,071.15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10085444162640,000,000.00
合计--131,175,071.15

(二)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原因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一)投向情况为提高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资本本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因此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加。

(三)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前12个月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四)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不超过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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