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3-001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7号)同意注册,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2,617万股,发行价格为51.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597.85万元,扣除本次发行预计发行费用9,299.08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298.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7月3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2700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民爆”)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截至2023年8月15日,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资金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 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用途 |
1 | 公司 | 工商银行深圳塘尾支行 | 4000093119100557362 | 615,122,106.37 | 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 公司 | 中国银行深圳桥和支行 | 743277239064 | 311,513,600.00 | 总部大楼及研发中心项目 |
3 | 公司 | 杭州银行深圳科技支行 | 4403040160000423232 | 20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4 | 公司 | 平安银行深圳福永支行 | 15515225810041 | 141,268,538.91 | 存储超募资金 |
5 | 惠州 民爆 | 中国银行惠州江北支行 | 653577378320 | LED照明灯自动化扩产项目 | |
合计 | 1,267,904,245.28 |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298.77万元,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主要系尚未扣除或置换的发行费用。近日,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深圳桥和支行、杭州银行深圳科技支行、平安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于中国银行深圳桥和支行、杭州银行深圳科技支行、平安银行深圳福永支行没有独立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分别由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代为签署;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民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工商银行深圳塘尾支行、中国银行惠州江北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于工商银行深圳塘尾支行、中国银行惠州江北支行没有独立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分别由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中国银行惠州分行代为签署。
三、 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1)、惠州民爆(甲方2)、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乙方)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 1: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惠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公司与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统称为协议甲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总部大楼及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超募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两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程久君、张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20%(按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