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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裕包材: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5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证券代码:837174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Hubei Hongyu New Packaging Materials Co.,Ltd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桔乡大道1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三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或公司)审议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宏裕包材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宏裕包材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于截至前述股权登记日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提议由宏裕包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自宏裕包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宏裕包材回购该等股份。

3、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宏裕包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宏裕包材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5、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宏裕包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宏裕包材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宏裕包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宏裕包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股10%以上股东席大凤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或公司)审议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于截至前述股权登记日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夷陵城发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企业自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或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太一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企业自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或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三年内,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3、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公司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公司持股10%以上股东席大凤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3、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1、发行人关于公司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拟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积极推进技术研发创新,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持续加强技术研发投入,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等方式推进技术创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公司主业,进一步加强彩印、注塑及透气膜等产品开发力度,改进产品性能,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

同时,公司将始终致力于研发与产品相结合,形成从研发中心到生产车间再回到研发中心的研发及科研成果转化模式,建立创新型中青年人才梯队,重点培养综合素质能力强的管理人才,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未来公司将坚持规范运作的发展方式,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兼顾环保绿色标准,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同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从产品类型、产品材质、生产工艺等多方面推进技术创新,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早日实现募投项目效益产出

如果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将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加快完成募投项目建设,尽早实现募投项目效益产出,提高公司收入和盈利水平,提高投资者回报。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

用。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4、加大人才引进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及人才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不断改进优化人事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行业人才,培养年轻人才,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为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制度保障。

5、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公司将积极采取上述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2、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公司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为保证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本公司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公司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公司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公司承诺全面、完整、及时督促公司履行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做出解释并道歉。”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人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果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本公司就稳定股价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承诺,在启动条件触发后,如公司未按照该预案中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就稳定股价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我公司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将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我公司未按具体方案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我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我公司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我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我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我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本人就稳定股价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如本人未按具体方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本人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

本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一、本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回购价格不低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本人承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三、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安琪酵母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之控股股东,为支持宏裕包材分拆上市工作,有效减少和规范与宏裕包材之间的关联交易,兹作出如下承诺:

1. 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控股股东期间,将尽量减少和规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宏裕包材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

2.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宏裕包材或宏裕包材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宏裕包材及宏裕包材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宏裕包材;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宏裕包材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宏裕包材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4. 本承诺函自宏裕包材就其分拆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席大凤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人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支持宏裕包材分拆上市工作,有效减少和规范与宏裕包材之

间的关联交易,兹作出如下承诺:

1. 本人作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将尽量减少和规范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宏裕包材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

2. 本人将严格遵守宏裕包材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宏裕包材或宏裕包材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宏裕包材及宏裕包材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宏裕包材;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宏裕包材经济损失,本人将赔偿宏裕包材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4. 本承诺函自宏裕包材就其分拆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人作为宏裕包材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夷陵城发投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之合计持有5%股份的股东,为支持宏裕包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有效减少和规范与宏裕包材之间的关联交易,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合计持有5%股份的股东期间,不存在与宏裕包材之间的关联交易,对未来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宏裕包材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宏裕包材或宏裕包材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宏裕包材及宏裕包材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宏裕包材;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宏裕包材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宏裕包材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4、本承诺自宏裕包材就其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合计持有5%股份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4、太一股权投资基金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之合计持有5%股份的股东,为支持宏裕包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有效减少和规范与宏裕包材之间的关联交易,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合计持有5%股份的股东期间,不存在与宏裕包材之间的关联交易,对未来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宏裕包材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宏裕包材或宏裕包材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宏裕包材及宏裕包材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宏裕包材;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宏裕包材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宏裕包材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4、本承诺自宏裕包材就其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对本公司具有法

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合计持有5%股份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5、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本人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支持宏裕包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有效减少和规范与宏裕包材之间的关联交易,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作为宏裕包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尽量减少和规范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宏裕包材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保证严格遵守宏裕包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本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承诺将不利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影响宏裕包材的独立性,并尽职尽责地保持宏裕包材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宏裕包材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将促使本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宏裕包材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本人将促使本人任职或所控制的企业(如有)不通过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进行任何有损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4、为规范运作,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宏裕包材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约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坚决杜绝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其他公司(如有)占用发行人的资金;

5、本承诺自宏裕包材就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人作为宏裕包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

“鉴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裕包材’)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直接控股股东,为避免与宏裕包材产生或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兹此作出如下承诺: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宏裕包材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宏裕包材现有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公司与宏裕包材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 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宏裕包材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宏裕包材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 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直接控股股东期间,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与宏裕包材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及时转让或终止,或促成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宏裕包材提出受让请求,本公司将无条件按法定程序以公允价格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宏裕包材。

4. 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直接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宏裕包材之间在业务上有可能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机会的,本公司将推荐给宏裕包材。

5. 本公司保证合法、合理的行使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宏裕包材正常经营的行为。

6. 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宏裕包材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宏裕包材所有。

7.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被认定为宏裕包材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八)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回购价格不低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2、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且本公司的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本公司将及时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三、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公司将督促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严格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发行人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如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且发行人的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及时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工作,本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权属清晰,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工作,本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3、席大凤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工作,本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本人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三、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4、夷陵城发投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工作,本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

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5、太一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工作,本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承诺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本公司确已无法履行原承诺的,则本公司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如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提岀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承诺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在本公司依有权机关认定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限度内扣减本公司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及发行人公开作出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且经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对此负有相关责任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承诺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在本人依有权机关认定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限度内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三、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及发行人公开作出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且经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本人作为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相关责任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

以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二)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的控股股东,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承诺如下:

1、若宏裕包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宏裕包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本公司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后12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发行人董事长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

“陈佰涛(以下简称“本人”)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的董事长,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承诺如下:

1、若宏裕包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宏裕包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

为消除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发行人总经理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

“邹华蓉(以下简称“本人”)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的总经理,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承诺如下:

1、若宏裕包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宏裕包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2-00477号、大信审字[2022]第2-00227号、大信审字[2022]第2-01485号、大信审字[2023]第2-00307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2-00377号内控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2-00097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2-00098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及大信备字[2022]第2-00045号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及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2、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作出如下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大信审字[2021]第2-00477号、大信审字[2022]第2-00227号、大信审字[2022]第2-01485号、大信审字[2023]第2-00307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2-00377号内控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2-00097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2-00098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大信备字[2022]第2-00045号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及为控股股东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大信审字[2023]第2-00336号审计报告。本所保证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8.00元/股,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市场竞争风险

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发布的《2021年全国包装行业运行概况》,2021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全部工业法人企业)8,831家,行业整体呈规模较大、集中度相对较低的特点,竞争较为激烈。公司作为华中地区规模靠前的包装生产企业,虽具备一定的产品规模、产品质量和服务优势,但整体市场份额仍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行业内领先企业在技术实力、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迭代,以及客户需求的不断提升,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而带来的业绩压力。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基膜。报告期内,基膜采购金额占公司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为54.30%、58.91%和49.36%,占比较高。基膜市场价格与全球石油价格有较强的关联性,波动较大。如果未来原油价格持续走高且公司未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市场供应较为充足,可以满足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为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采取了以下相关措施:(1)密切关注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根据原材料市场价格走势及时调整采购计划,并严控采购价格,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2)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利用采购的规模优势降低采购价格;(3)与上游材料供应商签订年度合同或预付款锁定价格,同时筛选优质供应商增加备选供应商家数;(4)在原材料采购价格普遍上涨时,通过适度调整销售价格的方式将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影响传递给终端客户,从而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3、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2,129.52万元、58,961.33万元和68,452.2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686.20万元、2,727.73万元和4,103.49万元。各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21.32%、12.76%和13.79%。2021年受主要原材料成本上升、制造费用及人工成本增加因素影响,公司产品生产成本上升明显,导致综合毛利率呈明显下降态势,2021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0年下滑超过50%。2022年以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趋于稳定,在积极开拓新客户的加持下,公司业绩稳步恢复至正常水平。若后续期间公司客户订单及新客户开拓进度不及预期、原材料成本再次剧烈波动、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出现再次上升情况且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导致未来公司业绩面临下滑风险。

未来若原材料成本持续处于高位,并且公司未能及时将原材料成本转移至下游客户导致业绩下滑,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若公司人工成本进一步增加、后续建设项目新增产能未能充分利用,也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关联交易占比较高风险

2020年至2022年,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8,633.44万元、17,760.44万元和20,238.47万元,分别占同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5.74%、30.12%和

29.57%,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与安琪酵母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将持续存在。

报告期内,公司虽积极拓展新客户业务,关联交易整体呈下降趋势,但公司仍面临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导致的经营风险,上述风险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固定资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6,232.13万元、33,094.64万元和41,696.2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4.77%、44.65%和54.54%,占比较高。未来,若生产经营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公司生产设备闲置并计提减值准备,则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存货贬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7,972.85万元、11,999.68万元和12,280.25万元,随着业务增长逐年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80.54万元、84.41万元和136.00万元,占存货余额比例分别为1.01%、0.70%和1.11%。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余额比例处于较低水平,波动幅度稳定,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存在一定的存货贬值风险。

7、应收账款无法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7,621.32万元、9,246.51万元和9,152.5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分别为14.62%、15.68%和13.37%,金额及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坏账准备余额为411.66万元、497.23万元和494.37万元,坏账准备整体也呈上升趋势。未来如果由于宏观经济、疫情等影响导致客户经营出现问题,将存在一定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8、偿债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73、0.87和0.90,速动比率分别为

0.44、0.51和0.50。虽然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整体均有所上升,但是仍处于较低水平。若后续公司经营业绩不及预期,债务到期时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

公司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授信额度充足。同时,公司通过积极开拓市场提高销售收入、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产品毛利率、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力度等措施改善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从而降低偿债风险。

9、客户较为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77%、68.03%和63.11%,客户集中度较高。由于公司具有为客户定制化生产、配套服务的经营特点,公司已与下游客户建立了多年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导致公司存在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

若公司现有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大幅减少对公司的采购,则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10、未来主营产品毛利率波动或下滑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产品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1.31%、12.69%和13.81%,呈现波动趋势,主要受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在建工程转固导致折旧增加、新投厂房及新增DCT(溶剂回收)设备导致燃气电费支出增加、人工成本上升等因素综合影响所致,其中原材料采购价格受上游石油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若未来石油价格上升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而公司无法通过提前进行采购备货或通过调整产品售价等方式将上涨成本及时转嫁至下游客户,则未来公司主营产品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此外若公司无法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消化在建工程转固增加的折旧费用、新投厂房及新增DCT(溶剂回收)设备增加的燃气电费支出、人工成本上升,则未来公司主营产品毛利率也存在一定的下滑的风险。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积累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知名度,主要产品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公司营销策略稳定有效,为提高毛利率水平以及应对毛利率水平大幅波动的情况,公司积极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加强营销力量,推动销售增长,提升市场占有率及议价能力进一步完善销售渠道体系,增加销售人员数量,提高客户覆盖度,强化现有客户合作并加大开拓新客户的力度,在维护主要市场业务规模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市场、新客户,提升其他区域市场的业务规模,坚持国内国外市场并重,强化实施大客户战略,推动销售收入持续增长,提升市场占有率。在提升市场占有率的基础上,进而提高相关产品的议价能力。

(2)优化产品结构,提升高毛利产品占比

结合市场及客户需求,调整产品结构,提升高毛利产品的销售占比。同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依靠人才和创新推动产品不断更新迭代,开发新型高毛利的产品;同时,降低产品设计成本,在配方技术、工艺技术和应用技术等方面追求行业的领先地位,加快产业引用领域的研发、生产及应用,培育新的销售收入增长点。

(3)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制造成本

公司持续优化生产流程、改善生产工艺,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实现快速交付;持续引进先进生产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降低人工成本及制造费用,以合

理价格以及快速交付能力赢取市场。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和费用预算控制,细化管理模式、提升经营的效率,深入挖潜成本控制点。

(4)密切关注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化,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原材料成本公司密切关注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根据原材料市场价格走势及时调整采购计划,并严控采购价格,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公司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原材料成本,包括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利用采购的规模优势降低原材料采购价格;筛选优质供应商增加备选供应商家数;在原材料采购价格普遍上涨时,通过适度调整销售价格的方式将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影响传递给终端客户,从而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等。综上,上述具体措施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助于提高毛利率水平并应对毛利率水平大幅波动情况。

11、技术更新迭代的风险

随着塑料包装产品逐步向功能化、绿色化、轻量化和智能化的趋势发展,未来公司是否能保持良好的技术创新能力以应对日益加剧的行业竞争,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公司未来在产品技术研发速度不能紧跟行业产品更新迭代速度,将会导致公司产品的竞争能力下降,订单获取量减少,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12、法律政策风险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将制定“白色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列为重点改革任务。2020年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限塑令”),该文件明确,到2020年,率先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彩印复合包材产品、注塑产品和透气膜,不属于限塑令中列明的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的范围。但不排除国家“限塑”政策进一步趋严,从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下游客户以食品生产类企业为主,公司的包装产品存在与客户产品直接接触的情况,因此,下游主要客户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要求较高。若公司在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运输环节存在质量管理问题,将可能引起食品安全风

险,从而导致产品质量纠纷、客户索赔等法律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7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8月1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337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宏裕包材”,股票代码为“837174”。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8月18日

(三)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四)证券代码:83717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1,333,334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84,383,334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333,334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3,383,334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9,316,86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9,316,86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2,016,466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5,066,466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16,666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3,05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 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8.0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61,000,000股,发行后股本为81,333,334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

6.51亿元。

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2,727.73万元、4,103.49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的标准,也符合“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的标准;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9.06%、12.46%。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bei Hongyu New Packaging Materials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61,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陈佰涛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8年11月3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11月3日
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桔乡大道1号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塑料薄膜、多层复合包装膜袋、铝纸塑复合包装膜袋、真空镀膜、注塑制品、透气膜、个人卫生材料、医用卫生材料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销售;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彩印复合包材产品、吹膜产品及注塑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为下游行业客户提供塑料彩印复合膜、食品级注塑容器以及透气膜产品
所属行业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邮政编码443113
电话0717-7734709
传真0717-7734031
互联网网址http://www.hybaocai.com
电子邮箱ir@hybaocai.com
信息披露部门证券部
信息披露联系人蒋慧婷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717-7734709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法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酵母”),其持有公司股份39,650,000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8.75%(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6.99%(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宜昌市国资委,宜昌市国资委持有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安琪集团”)100.00%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安琪集团直接持有安琪酵母38.06%的股权,为安琪酵母的控股股东,宜昌市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姓名职位关系直接持股数量(股)间接持股数量(股)任职期间
席大凤董事、总经理邹华蓉之母18,299,800.000.00-
邹华蓉董事、总经理0.006.102022.2.25-2025.2.25
蒋慧婷董事会秘书0.0024.402022.2.25-2025.2.25
马忠兰监事王东之配偶0.00912.56-

注:公司监事会主席王东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安琪酵母授予18,000股股票,而直接持有安琪酵母0.00207%股份,进而间接持有发行人0.00135%股份,目前处于限售状态;公司副总经理邓锐之配偶刘琛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安琪酵母授予10,000股股票,而直接持有安琪酵母0.00115%股份,进而间接持有发行人0.00075%股份,目前处于限售状态。

其中,邹华蓉因在二级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买入安琪酵母200股股票,而直接持有安琪酵母0.00002%股份,进而间接持有发行人0.00001%股份;蒋慧婷因在二级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买入安琪酵母600股股票,而直接持有安琪酵母

0.00007%股份,进而间接持有发行人0.00004%股份;马忠兰因在二级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买入安琪酵母20,000股股票,而直接持有安琪酵母0.00230%股份,进而间接持有发行人0.00150%股份。邹华蓉、蒋慧婷、马忠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涉及内幕交易。除上述持股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没有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39,650,00065.000039,650,00048.750039,650,00046.9880(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安琪酵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宏裕包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 (4)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三年内,安琪酵母保证在减持后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控股股东
席大凤18,299,80029.999718,299,80022.499818,299,80021.6865(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宜昌夷陵城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906,3003.12511,906,3002.34381,906,3002.259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太一(宜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43,7001.87491,143,7001.40621,143,7001.3554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宜昌城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610,4160.75052,441,6662.8935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250,0000.30741,000,0001.1851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晋江光资创科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6,2500.1921625,0000.7407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60,999,80099.999762,016,46676.249865,066,46677.1082-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2000.000319,316,86823.750219,316,86822.8918-
合计61,000,000100.000081,333,334100.000084,383,334100.0000-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39,650,00048.7500(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安琪酵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宏裕包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 (4)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三年内,安琪酵母保证在减持后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2席大凤18,299,80022.4998(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宜昌夷陵城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906,3002.3438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4太一(宜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43,7001.4062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5宜昌城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610,4160.7505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6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250,0000.3074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7晋江光资创科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6,2500.1921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8邓爱群等569户7,6000.0001-
合计66,340,86681.5666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除前7名股东外,邓爱群等569户股东均持股7,600股,并列第8。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39,650,00048.7500(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安琪酵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宏裕包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 (4)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三年内,安琪酵母保证在减持后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2席大凤18,299,80022.4998(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宜昌城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2,441,6663.0020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4宜昌夷陵城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906,3002.3438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5太一(宜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43,7001.4062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6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1.2295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7晋江光资创科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25,0000.7684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8邓爱群等569户7,6000.0001-
合计69,390,86682.2329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除前7名股东外,邓爱群等569户股东均持股7,600股,并列第8。未考虑上市后交易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0,333,334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23,383,334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发行价格8.0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6.4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4.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50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9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02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09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62,666,672.00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大信验字[2023]2-00020号《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8月4日止,宏裕包材共计募集货币资金162,666,672.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0,341,655.97元,宏裕包材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325,016.03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0,333,334.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21,991,682.03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81,333,334.00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034.1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034.19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具体明细如下:

(1)承销保荐费:1,100.00万元;

(2)审计验资费:575.47万元;

(3)律师费:320.75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37.94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7.9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1: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本次发行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各项发行费用可能根据最终发行结果而有所调整;注2: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23]2-00020号《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实际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为379,391.82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发行费用总额为20,341,655.97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4,232.50万元(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16,672.47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中信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8月1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3,050,000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9,316,668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23,383,334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84,383,334股,本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与中信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9550880000000022888年产3万吨健康产品包装材料智能工厂二期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支付发行费用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717900016910818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8111501012901123509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每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甲方和乙方应当充分配合丙方的调查、核查与查询。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该专户发生的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赵炜华、秦成栋
项目协办人曾郅宇
项目其他成员朱宏涛、李昶、谢璁、王烁、丁晨雨、胡欣、贺诗原、林裕春
联系电话021-20262062
传真021-20262004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中信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在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保荐机构推荐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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