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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材股份:中信证券关于航材股份相关股东延长锁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材股份”或“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航材股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1号)同意注册,航材股份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10,91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0,148.13万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0,761.87万元。前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0200026号)。发行人已于2023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45,000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间接持有的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控股股东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单位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单位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4)如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三)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

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于发行人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前新增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5)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骞西昌、刘嘉、颜悦、张爱斌、孟宇、马兴杰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截至2023年8月15日收盘,发行人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78.99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姓名与发行人的关系原股份锁定到期日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1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6年7月18日2027年1月18日
2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控股股东2026年7月18日2027年1月18日
3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2026年7月18日2027年1月18日
4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2026年7月18日2027年1月18日
5骞西昌副董事长2026年7月18日2027年1月18日
6刘嘉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橡胶与密封材料事业部总经理2026年7月18日2027年1月18日
序号名称/姓名与发行人的关系原股份锁定到期日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7颜悦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兼飞机座舱透明件事业部总经理2026年7月18日2027年1月18日
8张爱斌副总经理兼钛合金精密铸造事业部总经理2026年7月18日2027年1月18日
9孟宇副总经理兼高温合金熔铸事业部总经理2026年7月18日2027年1月18日
10马兴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2026年7月18日2027年1月18日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相关股东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明慧杨 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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