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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6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7号)批复同意,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086,12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13元,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12,768,593.51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259,447.3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07,509,146.18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XYZH/2023BJAA11B0485)。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及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截至2023年8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23-049月9日):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交通银行上海徐汇支行营业部310066179013007115880363,684,300.00数字化转型升级建设项目
2交通银行上海徐汇支行营业部31006617901300711612845,190,250.17“双碳”科创中心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23-049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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