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度至2014年度)
公告日期:2012-07-17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 年度至 2014 年度)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
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
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
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山华帝燃具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 年度至 2014 年度)》(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重点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
的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
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研究和制定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中,应当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建
议和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2 年度至 2014 年度)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红。
    (二)未来三年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
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度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
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
超过 0.2 元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第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五)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六)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
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七)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
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八)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
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7 月 16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