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002035 股票简称 华帝股份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二〇一二年七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分红政策 ............................................................................... 1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 2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 3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 3
第六章 附则 ....................................................................................... 4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
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
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5)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
股东配售股份。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
份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
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2 元;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第六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第七条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八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
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
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
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当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
况,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并制定分配预案,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及时予以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以及理由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分红议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对已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完善分红监管约束机制。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并对年度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已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
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
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已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
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详
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