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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是:仓储,国内贸易,计算机应用服务,计 仓储,国内贸易,新型材料的开发、制造及销
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硬件的开发、生产、安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装及系统集成,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新型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需取得许
材料的开发,自行车及零部件、助力车、摩 可证后方可经营,最终以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
托车及零部件、童车、健身器材的制造,自 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资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调整或者变更;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
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
定性; 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
(三)公司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公司当期利润分配方式中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的,现金分配金额应不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的 5%; 式。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分配。
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 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
股份;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六)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配利润的 10%。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
(七)公司当期可分配的利润为公司交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0.1 元。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3、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
4、提取任意公积金;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
5、支付股东股利。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6、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 审计净资产的 30%。
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 超过 70%。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配利润。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
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
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独立意见,且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公司因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
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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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
做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
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
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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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会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