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事前了解事项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追溯确认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追溯确认对外关联担保系因公司持有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新科技”)的股权比例稀释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而被动构成的,实质上未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公司为参股公司依据其必要的资金需求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被担保方提高资金周转效率,进而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目前营新科技经营正常,发展前景及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同时,为降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风险,营新科技及其部分股东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综上,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追溯确认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纪传盛 芮奕平 梁强
签署日期: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