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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5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的九届八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9年3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继杨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9】0015号),就公司有关签订发行权转让合同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继杨作出予以监管关注的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监管关注高度重视,以此为戒,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于2019年7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8 号),就公司未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制订的《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上市公司印章实施全面有效地管理控制,导致未经内部审议流程对外使用上市公司印章事宜,安徽证监局对公司提出针对上述问题切实整改的要求。整改措施:公司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切实整改。

3、公司于2019年8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3号),就公司存在财务资助未及时披露、会计确认及计量不准确、内部控制有效性不到位的问题,安徽证监局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针对上述问题切实整改的要求。

整改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切实整改。

4、公司于2021年5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宋志刚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34号),就公司未能按照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完成回购计划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事长宋志刚予以通报批评。

整改措施:公司以此为戒,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持续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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