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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5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杭州锐奇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对象应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同时,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劲

沈一开

赵晓东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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