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2、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及公司编制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锐奇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应坚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亦履行了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由此,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8、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10、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1、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监事签字:
任 海
监事签字:
姜阳燕
监事签字:
陶 丹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