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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源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5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8月9日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梁倩倩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梁倩倩女士主持,经全体监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沈阳

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14日,并同意以5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60名激励对象授予126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监事史晓欣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投弃权票,理由如下:经讨论,我认为对团队进行股权激励是合理且必要的,但由于无法预判全球及国内半导体产业竞争格局及发展前景,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和决策,因此投弃权票。

特此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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