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2023年度与天一矿业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矿业”)为本公司间接持股49%的参股子公司,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及天一矿业老虎洞磷矿开采工程建设情况 ,天一矿业在本年度有部分工程矿产出,为稳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所需磷矿石供应,公司拟与天一矿业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路径为直接购买或根据当地政府管理要求设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海斌先生为天一矿业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3年8月8日
闫 | 康 | 平 | 李 | 双 | 海 | 陈 | 振 | 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