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已签订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单位:万元
债权人 | 债务人 | 担保人 | 担保额度 | 截止报告期末实际担保金额 | 审议情况 |
农行福泉支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50,000.00 | 42,000.00 |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北部湾银行崇左分行 | 广西鹏越 | 川恒股份 | 100,000.00 | 30,000.00 |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建行黔南州分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10,000.00 | 10,000.00 | |
中行都匀分行 | 恒轩新能源 | 川恒股份 | 20,400.00 | 18,918.74 |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贵阳银行福泉支行 | 12,000.00 | 4,680.00 | |||
银团贷款 | 天一矿业 | 川恒股份 | 127,400.00 | 23,912.00 |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农行福泉市支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10,000.00 | 8,000.00 |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中行崇左分行 | 广西鹏越 | 川恒股份 | 20,000.00 | 20,000.00 |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光大银行贵阳分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10,000.00 | 8,000.00 |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建行园湖支行 | 广西鹏越 | 川恒股份 | 100,000.00 | 18,000.00 |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2)已审议通过,尚未签订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单位:万元
债权人 | 债务人 | 担保人 | 担保金额 | 审议情况 |
农行福泉市支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10,000.00 |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工行福泉支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10,000.00 | |
待 定 | 恒轩新能源 | 川恒股份 | 6,600.00 |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邮储崇左支行 | 广西鹏越 | 川恒股份 | 20,000.00 |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建行黔南州分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73,000.00 | |
兴业银行贵阳分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10,000.00 | |
中行都匀分行 | 恒轩新能源 | 川恒股份 | 27,600.00 |
除前述担保事项外,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前述担保事项均在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担保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的完成,有助于公司未来业务整体规划及长远健康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募投项目“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项目—30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装置”的计划完成时间延期至2024年8月。
三、关于《2023年度与天一矿业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矿业”)为本公司间接持股49%的参股子公司,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及天一矿业老虎洞磷矿开采工程建设情况,天一矿业在本年度有部分工程矿产出,为稳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所需磷矿石供应,公司拟与天一矿业进行日常关联交易,该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路径为直接购买或根据当地政府管理要求设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3年8月14日
闫 | 康 | 平 | 李 | 双 | 海 | 陈 | 振 | 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