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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为恒轩新能源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5
证券代码:002895证券简称:川恒股份公告编号:2023-094
转债代码:127043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恒轩新能源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拟提供担保的对象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轩新能源”)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经审批通过且已签订担保合同的对外担保金额合计已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若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前期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实际签订担保合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将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恒轩新能源因日常经营所需拟向银行申请借款,并同时申请本公司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借款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恒轩新能源与各银行针对借款事项尚在充分沟通中,具体借款合作银行尚未确定。恒轩新能源根据经营情况预判,确定拟向银行申请的借款金额不超过5.00亿元,借款期限预计不超过3年,具体合作银行及借款金额尚需根据各银行审批结果确定,前述流动资金借款申请由本公司按持股比例(60%)提供担保。

(2)担保情况

项 目内 容
被担保人(债务人)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各商业银行,具体合作银行待定
主债权金额不超过5.00亿元
主债权借款不超过3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期限
担保金额对主债权按持股比例承担担保责任,即不超过3.00亿元(5.00亿元×60%)
担保方式(2)保证方式: ①单笔借款合同对应单笔“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②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期间不超过3年,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③若部分银行采用前述方式①,部分银行采用前述方式②的,方式①与方式②合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3.00亿元。 (3)前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即“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需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签订。
保证期间不超过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具体合作银行由恒轩新能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担保债权的具体情况根据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

2、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8日

住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金山金山北路平越壹号T1号楼9-1、10-1

法定代表人:吴海斌

注册资本:80,000.00万元

主营业务:磷酸铁生产销售

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亿元)持股比例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8060%
2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2040%
合 计8.00100%

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恒轩新能源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12.312023.6.30
资产总额89,891.96106,339.89
负债总额50,872.2969,701.12
银行贷款总额27,861.4133,769.84
流动负债总额30,096.4246,983.76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
净资产39,019.6736,638.77
营业收入448.8014,483.18
利润总额-940.42-2,526.49
净利润-940.42-2,526.49

恒轩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债权人尚未签订担保协议,本公司将在本事项经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1、恒轩新能源新增银行借款用于日常经营,保障公司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

2、恒轩新能源10万吨/年电池用磷酸铁项目(一期)已建成投产,为恒轩新能源提供稳定的营业收入及利润,恒轩新能源具备相应的债务清偿能力。

3、国轩集团及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明确函复本公司:“本公司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轩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缜先生,恒轩新能源的银行贷款由本公司替代国轩集团按股权比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为按份共同保证。本公司直接持有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7075.19万股,持股比例为10.26%,对为恒轩新能源提供担保事项具备履约能力。”

4、恒轩新能源不提供反担保。恒轩新能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并对其实施日常经营管理,恒轩新能源不存在其他本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潜在风险,该笔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情形,担保公平、对等。

5、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债权人未在12个月内与本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经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失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对外担保情况

(1)已经审议通过且签订担保合同的情况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担保金额(亿元)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农行福泉支行福麟矿业川恒股份5.0010.08%
北部湾银行崇左分行广西鹏越川恒股份10.0020.15%
中行都匀分行恒轩新能源川恒股份2.044.11%
贵阳银行福泉支行1.202.42%
银团贷款天一矿业川恒股份12.7425.68%
农行福泉市支行福麟矿业川恒股份1.002.02%
中行崇左分行广西鹏越川恒股份2.004.03%
光大银行贵阳分行福麟矿业川恒股份1.002.02%
建行园湖支行广西鹏越川恒股份10.0020.15%
合 计44.9890.65%

(2)已经审议通过,尚未签订担保合同的情况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担保金额 (亿元)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邮储崇左支行广西鹏越川恒股份2.004.03%
建行黔南州分行福麟矿业川恒股份7.3014.71%
兴业银行贵阳分行福麟矿业川恒股份1.002.02%
中行都匀分行恒轩新能源川恒股份2.765.56%
合 计13.0626.32%

2、本次拟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担保金额 (亿元)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待定恒轩新能源川恒股份3.006.05%

3、前述债务人除天一矿业外,广西鹏越、福麟矿业、恒轩新能源均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属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前述债务人不存在逾期债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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