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浙江京新药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其他担保事项发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对象 | 贷款金融机构 | 担保类型 | 总担保金额 | 期末担保余额 | 担保期限 |
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 最高额保证 | 10000 | 8500 | 2023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 |
浙江京新药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 | 5000 | 4500 |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按计划分步实施,期间存在部分募集资金闲置的情形,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3.6亿元(其中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1亿元、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2.6亿元),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行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为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金融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金融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张大亮、雷英、徐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