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5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本公司称 “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 “财务总监”,下同)。 | ||||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010万股,其中发起人国有法人股东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认购1,127,250股,中国医学科学院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认购894,644股;发起人社会法人股东浙江康新化工有限公司认购13,043,891股,浙江利丰投资有限公司认 | 第十八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普通股总数为501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浙江康新化工有限公司 | 1304.3891 | 26.035% | |||
吕钢 | 1127.25 | 22.50% |
购8,055,846股;发起人自然人股东吕钢认购11,272,500股,吕岳英认购8,047,723股,王光强认购1,520,894股,张丽娃认购1,431,429股,吴政杰认购1,431,429股,杨钰菲认购1,002,000股,王能能认购894,644股,林军认购894,644股,田庚元认购483,106股。 | 浙江利丰投资有限公司 | 805.5846 | 16.08% | |
吕岳英 | 804.7723 | 16.063% | ||
王光强 | 152.0894 | 3.036% | ||
张丽娃 | 143.1429 | 2.857% | ||
吴政杰 | 143.1429 | 2.857% | ||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 112.725 | 2.25% | ||
杨钰菲 | 100.20 | 2.00% |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 | 89.4644 | 1.786% | ||
王能能 | 89.4644 | 1.786% | ||
林军 | 89.4644 | 1.786% | ||
田庚元 | 48.3106 | 0.964% | ||
合计 | 5010.00 | 100%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有权决定单次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宜,对高于前述额度的事项均需报董事会批准。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有权决定单次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宜,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为单次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的交易额度;对高于前述额度的事项均需报董事会批准。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在事情紧急且全体董事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6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行政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手续,最终以行政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