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鑫宏业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27.4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7.28元,并于2023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7,282.39万股变更为9,709.86万股。
二、相关承诺的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8、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9、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10、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湖州欧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企业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三)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杨宇伟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8、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9、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10、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四)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浩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三土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通过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六)其他股东莫祥妹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2日上市,自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8月14日,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67.28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湖州欧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杨宇伟、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浩、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三土以及其他股东莫祥妹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本次延长后锁定到期日 | ||
直接持股 (万股) | 间接持股 (万股) | 直接持股 (%) | 间接持股 (%) | |||
卜晓华 | 2,100.00 | 148.00 | 21.63 | 1.52 | 2026-6-2 | 2026-12-2 |
孙群霞 | 2,100.00 | 127.40 | 21.63 | 1.31 | 2026-6-2 | 2026-12-2 |
杨宇伟 | 1,800.00 | - | 18.54 | - | 2024-6-2 | 2024-12-2 |
湖州欧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3.00 | - | 2.81 | - | 2026-6-2 | 2026-12-2 |
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4.16 | - | 2.51 | - | 2026-6-2 | 2026-12-2 |
丁浩 | 65.00 | - | 0.67 | - | 2024-6-2 | 2024-12-2 |
魏三土 | - | 60.00 | - | 0.62 | 2026-6-2 | 2026-12-2 |
莫祥妹 | 49.11 | - | 0.51 | - | 2026-6-2 | 2026-12-2 |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鑫宏业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魏思露 陈 颖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