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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生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5

证券代码:301509 证券简称:金凯生科 公告编号:2023-001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5号)同意注册,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508,335.00股,发行价格为56.56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16,511,427.60元,扣除发行费用105,767,121.0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10,744,306.58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28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8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1232239_A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14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3年8月1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311683912761614,173,498.98年产190吨高端医药产品项目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811290101160092724774,572,400.00补充流动资金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凯(大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212060010013000959130438,866,600.00医药中间体项目
合计1,127,612,498.98--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10,744,306.58元,其中超募资金310,744,306.58元,与上表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有关各方:

甲方: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凯(大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

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逯金才、张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1232239_A01号)。

特此公告。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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