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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来德: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5

股票简称:奥来德 股票代码:688378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零二三年八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

轩景泉马晓宇詹桂华
王艳丽李明赵毅
李斌冯晓东

全体监事:

赵贺张鹏刘成凯
王金鑫李贺

高级管理人员:

轩景泉马晓宇詹桂华
王艳丽王辉曲志恒
文炯敦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4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 5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7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 1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 13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动情况 ...... 1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4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6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7

第五节 有关声明 ...... 18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3

一、备查文件 ...... 23

二、查阅地点 ...... 23

三、查阅时间 ...... 24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奥来德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方案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
缴款通知书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2年11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3年2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3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议案,将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24,0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9,500.00万元。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2年11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3年6月12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审核意见为奥来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7月25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8

号)(注册生效日为2023年7月20日),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公司及广发证券已于2023年8月4日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轩景泉、轩菱忆发出了《缴款通知书》,要求其根据《缴款通知书》向指定账户及时足额缴纳认股款。截至2023年8月7日止,轩景泉、轩菱忆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

2023年8月1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23]第7-00004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3年8月7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收到本次发行对象轩景泉、轩菱忆缴付的认购资金人民币64,019,236.40元、27,436,797.13元,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1,456,033.53元。

2023年8月1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23]第7-0000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3年8月8日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1,456,033.53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468,433.2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987,600.33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4,951,599.00元,增加资本公积金额为人民币84,036,001.33元。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增发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二)发行数量

根据《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536,857股(含本数)。鉴于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已实施完毕,根据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调整原则,发行数量由不超过3,536,857股(含本数),轩景泉和轩菱忆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分别不超过2,475,800股、1,061,057股,调整为不超过4,951,599股(含本数),轩景泉和轩菱忆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分别不超过3,466,120股、1,485,479股。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4,951,599股,轩景泉和轩菱忆本次认购数量分别为3,466,120股、1,485,479股。

根据发行对象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最终为4,951,599股,轩景泉和轩菱忆认购数量分别为3,466,120股、1,485,479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2年11月2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依据上述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发行价格确定为26.8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鉴于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已实施完毕,根据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发行价格由26.86元/股,调整为18.47元/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456,033.5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468,433.2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987,600.33元。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六)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七)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认购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为4,951,599股,发行对象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

轩景泉本次认购数量为3,466,120股,轩菱忆本次认购数量为1,485,479股,认购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轩景泉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学博士,研究员级高工、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获得者。曾主持完成多项国家、省、市科研项目并获多项科技成果奖,多次获得吉林省劳动模范、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长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荣誉称号,团中央十四大代表,连续五届被推选为长春市人大代表。1990年5月至1992年5月任内蒙古工学院锻压研究室教师,1992年5月至1998年7月任长春三友模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7月至1999年1月任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处处长,1999年1月至2007年2月任长春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5年1月至今历任吉林中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监事、董事长,2005年6月至2008年11月任奥来德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11月至今任奥来德董事长兼总经理。目前兼任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升翕执行董事、珂力恩特董事长、奥来德(上海)执行董事、奥来德(长春)执行董事。

轩菱忆女士,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住所地为长春市绿园区东风街道迎春南路委**组,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2012年9月至2015年5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产品经理,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任奥来德董事,2016年5月至11月任奥来德监事,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高新支行行长助理,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高新支行行长,2021年4月至今任奥来德投资总监。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轩景泉、轩菱忆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轩景泉、轩菱忆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已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四)发行对象及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内,本次发行对象轩景泉除因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领取薪酬外,和公司无其他重大交易,轩菱忆除因担任公司投资总监领取薪酬外,和公司无其他重大交易。

(五)发行对象及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交易的安排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若未来公司与发行对象产生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继续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发行对象的核查

1、发行对象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经核查,轩景泉、轩菱忆为自然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2、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核查

经核查,轩景泉、轩菱忆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将上市公司或除轩景泉、轩菱忆及其控制的主体外的其他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轩景泉、轩菱忆已就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全部为本人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等情形;本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将上市公司或除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外的其他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人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股权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轩景泉、轩菱忆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三)不当利益输送。”发行人已承诺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发行对象控制的主体外的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需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及B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奥来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参与申购。发行对象按照相关法规和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1轩景泉C3级普通投资者
2轩菱忆C3级普通投资者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与上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确定的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保荐代表人:罗时道、周容光项目协办人:宋桐达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联系电话:020-66336596传真:020-87553363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丽经办律师:谷亚韬、刘元军、丘汝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联系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三)申报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谢泽敏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博、李楠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22层2206联系电话:0431-85252885传真:0431-85252885

(四)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谢泽敏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博、李楠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22层2206联系电话:0431-85252885

传真:0431-85252885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轩景泉31,308,64821.78
2轩菱忆13,953,7999.71
3社保基金1102组合7,166,4324.99
4大阳日酸(中国)投资有限公司6,234,0744.34
5汇添富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145,8152.88
6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75,0001.58
7交银施罗德数据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238,0981.56
8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43,5801.42
9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60,0001.36
10李汲璇1,827,8961.27
合计73,153,34250.9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轩景泉34,774,76823.39
2轩菱忆15,439,27810.38
3社保基金1102组合7,166,4324.82
4大阳日酸(中国)投资有限公司6,234,0744.19
5汇添富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145,8152.79
6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75,0001.53
7交银施罗德数据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238,0981.51
8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43,5801.37
9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60,0001.32
10李汲璇1,827,8961.23
合计78,104,94152.5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以发行人截至2023年7月31日股本结构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4,951,599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发行前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股份占比股份数量(股)股份占比
非限售流通股93,648,232.0065.16%93,648,232.0062.99%
限售流通股50,077,470.0034.84%55,029,069.0037.01%
总股本143,725,702.00100.00%148,677,301.00100.00%

本次发行完成后,轩景泉直接持有公司34,774,768股股份,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3.39%,同时其控制的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1,960,000股股份,占发行后股本总额比例为1.32%,轩景泉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71%,轩菱忆直接持有公司15,439,278股股份,占发行后股本总额比例为10.38%,李汲璇直接持有公司1,827,896股股份,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23%。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轩景泉、轩菱忆和李汲璇,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发行不会影响公司的资产完整以及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的独立性,公司拥有独立的组织管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系统,并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除本次发行外,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后,若公司拟对其进行调整,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

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8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将上市公司及发行对象控制的主体外的其他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

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第五节 有关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页后附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宋桐达

保荐代表人:

罗时道 周容光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

王丽

经办律师(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谷亚韬 刘元军 丘汝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7-10013 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 7-00018 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7-00016 号审计报告、大信阅字[2022]第 7-00001 号审阅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7-00019 号和大信审字[2023]第7-0001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7-00012号和大信专审字[2023]第7-00013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 7-00013 号和大信专审字[2023]第 7-00014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谢泽敏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

王博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

李楠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大信验字[2023]第7-00003号、大信验字[2023]第7-00004号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谢泽敏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

王博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

李楠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新城生产力大厦A座19层

联系人:王艳丽

电话:0431-85800703

传真:0431-85800713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20-66336596传真:020-87553363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轩景泉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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