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阅读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管理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等事宜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已披露的内容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梁新清 李玉周 杨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