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终止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的决定》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授权人士同意本行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项,本行和联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申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申请》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申请》,申请撤回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行于同日披露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本行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终止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的决定》(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570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二)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对本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