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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凯新材: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2

证券代码:300446 证券简称:乐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0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3年7月31日,以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8月11日上午8:00在公司研发中心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俞新荣主持,会议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经认真讨论,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届满,经广泛征询意见,公司监事会提名张亚女士、汪玉婷女士、焦赞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监事会对候选人进行逐一表决,表决结果均为: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特此公告。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11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1、监事候选人:张亚

女,1969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硕士,正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西安航天动力机械厂财务处会计,航天动力技术研究院天风动力厂经营财务部负责人、主任,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经理,航天动力技术研究院财务部部长助理兼财务处处长、财务部副部长,西安航天复合材料研究所总会计师,航天动力技术研究院财务部部长,西安康本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兼),陕西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兼),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董事(兼),现任四川航天技术研究院总会计师。张亚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四川航天技术研究院总会计师,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监事候选人:汪玉婷

女,1977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历任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监事,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副部长。现任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部长,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乐凯新材监事(兼)。

汪玉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部长、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监事候选人:焦赞

男,1984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工程硕士,高级政工师,中共党员。历任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职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燎原无线电厂研发中心助理工程师、团委副书记、团委书记,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企业文化部)群工处(青年工作处)处长助理(挂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燎原无线电厂党委工作部副部长、副部长(主持工作)、办公室主任,四川航天燎原科技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部长,成都燎原星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现任四川航天燎原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焦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四川航天燎原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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