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53,263,209.3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7号),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089,87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3.27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5,499,974.9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4,926,836.4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0,573,138.4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1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125号)验资确认。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河源市京泉华科技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投资 |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
1 | 河源新能源磁集成器件智能制造项目 | 319,978,536.45 | 305,500,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130,000,000.00 | 130,000,000.00 |
合计 | 449,978,536.45 | 435,500,000.00 |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若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投资,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用于替换相关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本次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基本情况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自筹资金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截至2023年7月2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53,010,498.23元,及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为252,711.13元,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53,263,209.36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已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1 | 河源新能源磁集成器件智能制造项目 | 53,010,498.23 | 53,010,498.23 |
合 计 | 53,010,498.23 | 53,010,498.23 |
2、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4,926,836.49元,其中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2,000,000.00元已自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为2,926,836.49元。截至2023年7月27日,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为252,711.13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发行费用为252,711.13元。
综上,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3年7月27日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53,263,209.36元。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有利于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本次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七、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京泉华科技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京泉华科技公司截止2023年7月27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