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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2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认真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守证监会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审慎对待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事宜,及时披露信息,充分揭示并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决策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1,000万元,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和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2023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4.90%。公司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强制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下属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及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深圳市正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正基”)、硅宝(深

圳)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后,有利于公司整合并优化现有资源配置、提升整体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吸收合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吸收合并事项。

公司向深圳正基础增资人民币1000万元,是为满足深圳正基日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将有利于提升深圳正基的资金实力,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深圳正基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可控,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深圳正基增资人民币1000万元。

三、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分为两个层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其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同时,《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约定各项指标及负责考核评价的部门,对后续业绩考核的实施给予了制度保障,并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进、王翊民、唐贤叶

2023年08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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