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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2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设置与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条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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