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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2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0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1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证券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7月17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3、2020年7月22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7月23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按作废处理。原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42人调整为14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85万股调整为582万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离职、1名离世,该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按作废处理。激励对象由156名(含15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调整为153名,授予数量由249.3万股(扣除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办理归属部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未成就作废部分)调整为243.3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离职、1名离世,该3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其已获授其但尚未办理归属的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办理归属并按作废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6万股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向建红、梁丽萍、刘俊劭认真核查有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离职、1名离世,该3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授予其但尚未办理归属的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办理归属并按作废处理,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6万股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作废原因和作废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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